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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干部党员退休后党的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的意见(试行)
日期:[2019/3/22] 作者:[宝山党建] 阅读数: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1997)7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退休干部党员的管理,使本市的退休干部党员管理工作能够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需要,以促进企业改革、社区建设和管理。现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就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干部党员退休后党的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的干部党员退休后,党的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由街道、镇乡党组织管理,是改革发展和社区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退休干部党员党的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有利于加强社区党组织的建设,改善和提高社区党员队伍的整体结构和素质;有利于加强对退休干部党员的关心、教育、管理,使退休干部党员在社区的两个文明建设中能够老有所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明确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下党员干部、区属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以及其他企业党员干部退休后,其党的组织关系原则上应转到居住地党组织,并逐步做到将所有退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员干部的党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从目前实际出发,本市退休干部党员党的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的范围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含)以下、区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企业的退休干部党员(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界定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本系统的实际确定企业划分标准)。

对上述范围内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和待退休手续的干部党员,也应参照执行。对不属上述范围的党的组织关系暂时留在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党员,如本人要求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往居住地党组织,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尊重本人的意愿,给予支持。

(三)在转接退休干部党员党的组织关系的工作中,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积极稳妥地做好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可区分不同情况,由党员本人转或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部门统一转;街道、镇乡党组织要及时将退休干部党员编入党支部,并指导有关党组织安排好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生活,开展适合他们特点的党内活动和社会工作。

(四)街道、镇乡党组织和退休干部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都要从政治、思想、生活等方面切实关心好退休干部党员。退休干部党员党的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后,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应同街道、镇乡党组织和退休干部党员保持沟通与联系,更好地落实退休干部党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街道、镇乡党组织要积极探索退休干部党员的管理方式、方法,在组织退休干部党员参加各种形式党内活动的同时,还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为他们安度晚年创造条件。

(五)退休后,由原单位继续聘用的干部党员,在聘用期内其党的组织关系可以留在原单位;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退休干部党员,如聘用单位建立了党组织,其党的组织关系可以转到聘用单位党组织。聘用期满后,聘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

(六)退休后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干部党员,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应本着既便于管理,又便于其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将其党的组织关系转往居住地党组织。

(七)因动迁暂住过渡房、新建居民区未建立党的组织等特殊情况暂时无法转移党的组织关系的退休干部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可哲留原单位。

(八)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转接党的组织关系的退休干部党员,党组织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转移组织关系。

(九)退休干部党员党的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是对现行退休干部党员管理工作的改进,在实践中难免会遇到思想或工作上的一些问题。各级党组织要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求真务实、认真严谨的态度,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意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提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法。要积极探索与实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提出对策,逐步健全完善退休干部党员管理的工作制度。

(十一)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意见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试行。凡本意见末尽事项,仍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组织生活的通知》〔中组发(1981)17号〕文件精神办理。今后,如中央组织部下发新的规定,按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