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务百科 > 党员教育
2016年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提示
日期:[2019/3/22] 作者:[宝山党建] 阅读数:

按照《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的要求,根据中央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在市委组织部2013年工作提示的基础上,根据近年来党员管理中出现的实际情况,依托区域化党建,按照简便、快捷、利于管理、便于服务的原则,对提示中党员管理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关于组织关系归属原则

1、在职党员签订工作合同(含试用期)后,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单位党组织。

其中,“两新”组织中签订工作合同的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类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实际工作单位党组织。

组织关系纳入上海市党员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国有企业和中央在沪企业原则上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接收的,可以将党员组织关系暂时转往劳务派遣公司、人事代理机构党组织,待条件成熟后,再及时转出。

由劳务派遣公司和人事代理机构党组织整建制管理的党员,实际工作单位党组织有条件进行管理的,组织关系应当转入实际工作单位党组织,实际工作单位党组织无条件进行管理的,实际 工作单位党组织应积极配合劳务派遣公司和人事代理机构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2、暂时无工作的就业年龄段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往居住地所在的街镇党组织(或街道党建服务中心)所属流动党员党组织,待就业后,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往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党组织。居民区党组织不再接收就业年龄段党员的组织关系,居民区党组织只接收在居民区工作的党员组织关系及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

对无工作就业年龄段有多处居住地的党员,尊重党员本人意愿,党员可持有关房屋所有、租赁等证明将组织关系转往其中一处居住地所在街镇党组织,相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接收。党员应在组织关系所在的居住地党组织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对超过6个月以上不过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按照党章的规定以自行脱党除名处置。

3、在职党员所在工作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人事代理机构等没有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这些单位所在地的街镇党组织。劳务派遣公司、人事代理机构所在地党组织与实际工作地距离较远,不方便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可以由街镇党组织开具流动党员活动证就近参加活动。(与保险公司无劳动合同的保险推销员或保险代理按无就业状态转往居住地的街镇党组织)

4、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应当按照沪委组〔1998〕610号文件精神执行,同时,对由于照顾家庭成员等特殊原因需多地奔波的离退休党员,尊重党员本人意愿,可将组织关系转往其中一地所在的街镇党组织,有关党组织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并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也可由原居住地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开具流动党员活动证,方便党员及时参加活动,缴纳党费。

二、大学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原则

1、对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出国境就业的党员持国外相关就业文件可将组织关系转往居住地党组织,并在居住地党组织办理保留党籍手续。

2、大学毕业生党员与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应视作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组织关系转接按照无就业状态进行转接。

3、大学毕业生党员毕业后暂时未就业的,转接组织关系应当凭组织关系介绍信(网上转接未开通时)、应届毕业生文凭及身份证转往实际居住地的街镇党组织(或党建服务中心)所属流动党员党组织。居住地为房屋租赁的,除以上证件外,同时还应当持房屋租赁证明前往相应党组织转接组织关系。

4、大学毕业生党员自主创业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往其自主创业所在地的街镇党组织所属 “两新”党组织,或街镇党组织(或党建服务中心)所属流动党员党组织,相应党组织应当予以接收。

5、大学毕业生党员已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按照就业状态转接组织关系。

三、出国境党员党籍保留(停止)的有关手续办理原则

1、出国境党员保留(停止)党籍按照中央及市委组织部2013年工作提示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执行。

2、对因特殊原因出国境时未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往居住地党组织,并办理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手续的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持党员书面委托书、办理人身份证前往居住地党组织先办理组织关系转移事宜,再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3、对办理出国境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员,如有多处居住地,按照党员本人意愿,保留在其中一处居住地所属街镇党组织,有关党组织应当予以办理。(动拆迁党员保留在户籍地街镇党组织,没有居住地的转往户籍所在地街镇党组织保留党籍。非本市户籍的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居住地党组织)

4、出国境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镇党组织。特殊情况:如户籍地与居住地所属房屋都已出租,可以将其组织关系保留至其父母居住地的街镇党组织。

四、一些特殊情况的组织关系接转原则

1、对居住在属于驻沪部队家属区、原铁路局家属区等不属于街镇管理的家属区,家属区内的无工作就业年龄段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往家属区所在街镇党组织(或党建服务中心)所属流动党员党组织,家属区内退休党员可转往居民区党组织,相应党组织不得拒收。

对于居住在部队家属院出租房内的无工作的就业年龄段的党员(军转干部因转业分配产生争议等原因居住在军队家属院的等候分配的除外),家属院所属街镇党组织可与部队取得联系,对确属符合租赁规定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可转往家属院所在地的街镇党组织(或党建服务中心)所属流动党员党组织。租住其他不属于街镇管理的家属院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参照以上方法执行。

2、对产权不属于区县、街镇的楼宇,出租后有单位入驻,且有党员在其中工作的,单位有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单位党组织,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单位所在地的街镇党组织。

对大学校园房屋出租办企业的,企业有党组织的,应转往企业党组织;企业没有党组织的,企业内党员的组织关系应转往大学校园有关党组织,学校有关党组织不得拒收(对大学校园出租房屋办企业的,学校已与所属街镇完成党组织属地化管理的,不在此规定内)。

3、对外省市人力资源派遣公司或在上海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并实际派遣到上海工作的党员,实际工作单位有的党组织的,转往实际工作单位党组织;实际工作单位没有党组织的,转往实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镇党组织。

对上海派遣至外省市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分公司,企业内的党员组织关系按照企业党组织接收的转往企业党组织,企业党组织不接收的可转往人力派遣单位党组织,派遣单位没有党组织的,转往实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镇党组织办理。为方便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也可以由派遣单位党组织开具流动党员活动证就近参加活动。

4、对外省市企业在本市设立分公司,且分公司没有党组织,在该单位工作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单位所在地的党组织协助党员将组织关系转往其上级单位党组织,上级单位没有党组织的转往上级单位所在地的街镇党组织,也可由单位所在地街镇党组织协商外省市有关部门对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的党员进行属地化管理,并签订党员属地化管理的书面备忘录。

5、对无工作就业年龄段的党员,由挂靠单位代为缴纳社保的,党员应持挂靠单位社保挂靠及无工作证明,由居住地党组织核实后,可将组织关系转往居住地党组织。

6、对在本市设立总部和分部的单位,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如与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在分部工作的党员,可持单位有关证明文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实际工作地的街镇党组织,相关党组织应予以办理接转手续。

7、对居住在民政部门或民营机构养老院内的党员,为方便党员交纳党费和参加组织生活,可以根据党员的意愿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养老院所在地的街镇党组织,党组织应予以接收,并及时通知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身体有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的党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将党内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党员传达,并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8、对事业单位所属三产内工作的党员,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其组织关系应转往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特殊情况可转往单位所在地的街镇党组织。

9、对有相对固定住所,没有签订固定用工合同,工作处于流动状态的党员,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可将组织关系转往居住地的街镇党(工)委所属党组织。

10、协保人员的组织关系,根据党员意愿,有工作的转往实际工作单位党组织,单位没有党组织的转往单位所在地的街镇党组织;无工作的可转往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党组织(按退休状态转接)。

五、几点需要注意的问题

1、持外省市组织关系介绍信,其介绍信和党组织印章为打印机打印的,一律不予接收(特殊情况除外)。

2、大学毕业生党员档案投递,其中预备党员党员发展情况的档案投递应与人事档案分离,投递应与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党组织一致,正式党员发展情况档案应与人事档案一起投递,不得分开投递(特殊情况除外)。

3、对于列入动拆迁范围内的,从户籍冻结之日起,党组织对党员组织关系只进行转出不再进行转入,大学应届毕业生转入除外。

4、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及时做好查验工作。

5、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各区党委、大口党委、驻沪央企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不得无故设置障碍、推诿扯皮、拒转拒接党的组织关系,上级党组织要认真检查和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党组织和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