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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和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9/3/22] 作者:[宝山党建] 阅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要求,严格和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教育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党内集体活动。

坚持和完善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具有重要作用。规范和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维护党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积极主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以实际行动推动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为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贡献力量。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党员领导干部,是指本市处以上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委员,党委(党组)成员,以及处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党委(党组)成员,执行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牢记党员身份。任何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在政治上和其他党员一律平等,党内活动、党内文件一律以同志相称。任何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二)参加支部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与其他党员一起参加学习、交流思想、讨论表决。同时,积极参加党支部开展的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是支委会成员的,还应按时参加支委会会议,与其他成员一起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为所在党支部和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讲1次党课。党课内容要贴近党员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不搞照本宣科。

(三)开展谈心谈话。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上级党组织书记与下级党组织书记之间,每年至少开展2次谈心谈话。通过座谈交流等形式,征求意见建议,及时梳理汇总,主动改进工作。党员领导干部与所在党支部党员之间也要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交流思想、坦诚相见,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设立党员领导干部接谈日,主动接受党员约谈。

(四)参加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要求每年参加1次年度民主生活会。需临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会前按要求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广泛征求意见并开展谈心谈话,深入查找梳理问题,深刻开展党性分析,撰写个人发言提纲;会上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建立问题整改清单,抓好整改落实。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至少全程参加和指导1个联系单位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五)参加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参加1次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并指导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召开组织生活会。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时,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开展积极的思想交流和思想斗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倾听普通党员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以实际行动带动组织生活会的正常开展,不能以领导身份提要求、作指示;指导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组织生活会时,要进行点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年度民主生活会的,可不参加民主评议党员。

四、组织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负总责,分管书记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实施和管理负直接责任。党支部书记对编入本党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负落实责任。

(二)加强日常管理。要向党员领导干部提前预告组织生活内容,以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妥善安排工作,认真做好会前准备,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党支部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如实记载,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党员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上级党组织和所在党支部的相关规定,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关心和支持党支部组织管理好组织生活,指导党支部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

(三)注重督查考核。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强化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党员领导干部连续半年未参加组织生活的,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是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由上级党组织进行约谈。仍不改正的,视情进行批评或问责。党支部要按照党务公开有关规定,于每年12月底或次年1月初,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情况纳入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范围,并作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