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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山区青年储备人才招聘和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7/10/20] 作者:[宝山党建] 阅读数:9269

    宝山区青年储备人才招聘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提升宝山青年人才队伍活力,吸引高校优秀毕业生来宝山工作,为宝山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充裕的后备力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储备人才主要指由本区按照公开招聘方式录用、签订派遣合同派遣至区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和集团公司的工作人员。派遣期间,青年储备人才不占用人单位编制。
      第三条 青年储备人才一般为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或经教育部认可的海外院校应届或历届毕业生(历届生毕业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同时必须符合或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有志于从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工作;
      (五)在校或工作期间表现优秀,其中国家级奖学金获得者或具备校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优先;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青年储备人才招聘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实绩为原则,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各用人单位实际需求,提出本年度招聘额度和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区人事人才网和相关高校就业指导网站等媒体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报考人员可根据招聘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报考岗位,并填写报名表;
      (四)面试和体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牵头组织工作小组对报考人员进行遴选(如有需要,可增加考试环节),根据综合情况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合格者安排体检;
      (五)考察。对考生的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诚信记录、任职资格和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进行考察。凡考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六)公示和聘用。经考察合格的人员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办理聘用手续,聘用的青年储备人才实行人事代理,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各用人单位工作。
      第五条 青年储备人才参照本区机关同等人员享受有关待遇。属于城建、规划、金融、财政、审计等本区紧缺急需专业人才且储备期间表现优秀的,薪酬可在原有基础上上浮5-10%。
      第六条 青年人才储备实行动态管理,最长期限为3年。
      第七条 青年储备人才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在职人员进行管理并实行年度考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根据用人单位的考核意见,最终评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经双向选择,可续签聘用合同;当年度本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三年期满,若未被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考核等相关程序,可推荐进入本区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工作。
      第八条 青年储备人才若在合同期限内被录用为公务员、区内企事业单位职工或应征入伍,则合同可以随时终止;若应聘到区外企事业单位,则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经各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合同。
      第九条 青年储备人才户口、档案及党团关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市生源,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
      (二)非本市生源,可按照进沪就业评分标准办理上海户籍,也可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三)人事档案转至区人才服务中心;
      (四)党团关系转至用人单位。
      第十条 青年储备人才的招聘和管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牵头负责。用人单位负责青年储备人才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区人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聘用手续的办理、关系挂靠、档案接收、工资福利核发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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