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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青年尖子服务管理办法
日期:[2017/10/20] 作者:[宝山党建] 阅读数:

宝山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青年尖子

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关于加大人才培养支持力度的要求,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发挥各类优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区委、区政府命名的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尖子(以下简称“三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区领军人才实行长期服务管理。拔尖人才、青年尖子每三年命名一次,期满后其称号、待遇自然终止。
第二章 资助和扶持
  第四条 除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关配套扶持经费之外,区领军人才每人给予工作扶持经费5-6万元;拔尖人才每人每年给予工作扶持经费1万元,青年尖子每人每年给予工作扶持经费0.6万元。三类优秀人才同时还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年一次健康体检;
  (二)每年1000元左右的健康医疗保险;
  (三)每年订阅800元左右的学术科研报刊杂志;
  (四)适时组织学习培训、疗休养、参观考察等活动。
  第五条 拔尖人才、青年尖子经由我区推荐申报,入选中央及市“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市领军人才、市首席技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命名为区领军人才,享受区领军人才待遇,不再重复享受拔尖人才、青年尖子的待遇。
  第六条 上述工作扶持经费纳入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经费标准如需调整,须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
第三章 职责和管理
  第七条 三类优秀人才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一)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强化奉献意识,提高思想修养,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二)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努力开拓,勇于创新,勤于实践,在自己的专业领域,积极为宝山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三)主动参与人才梯队建设,积极培育新人,做好“传帮带”。每三年,三类优秀人才每人均需至少结对培养一名专业骨干,并注重专业团队建设,不断提升团队的科研水平与竞争能力。
  第八条 对三类优秀人才的服务管理,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牵头协调,各人才主管部门(所在单位)负责实施。具体分工为:
  (一)对党政机关中相关人才的服务管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实施。
  (二)对事业单位中相关人才的服务管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对区国资委归口管理的国有、集体企业中相关人才的服务管理,由区国资委负责实施。
  (四)对其他各类企业中相关人才的服务管理,由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镇、园区负责实施。
  (五)对部分部市属企事业单位中相关人才的服务管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实施。
  第九条 区人才办、人才主管部门(所在单位)主要做好以下服务管理工作:
  (一)重点扶持。在三类优秀人才发表学术论文、参加相关学术团体、出席相关学术活动等方面提供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学习培训,以及加强仪器设备、科研经费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的扶持保障。
  (二)联系走访。通过领导与人才结对、走访慰问、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与三类优秀人才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并支持和鼓励他们为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三)报告重大事项。人才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对三类优秀人才调离本区、工作岗位变动、身体健康状况及重大奖惩等事项,要及时向区人才办报告。同时,每年要向区人才办书面报告服务管理情况。
  (四)宣传表彰。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三类优秀人才的工作成果和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事迹。对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信息管理。由人才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建立本系统、辖区内三类优秀人才的信息库,内容包括学术或科研课题进展、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团队建设和青年人才带教、获奖等情况,并实行定期的信息维护和管理。
  (六)管理与考核。对区领军人才,由人才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每年向区人才办书面报告其工作和学术研究情况。拔尖人才、青年尖子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与人才主管部门(所在单位)签定《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三年总目标及年度分目标;人才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每年根据《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拔尖人才、青年尖子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人才办备案,作为资助、奖励、调整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三类优秀人才,不再保留其称号和相应待遇:
  (一)调离本区或离开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
  (二)因违纪违法、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因主观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宝山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管理服务办法》(宝委组[2005]3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