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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实施意见
日期:[2014/7/21] 作者:[人才科] 阅读数:

 

        为进一步加大宝山区高层次人才开发力度,发挥人才的知识和智力优势,推进区校企产学研合作,吸引高校科研机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进宝山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
  根据《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239号)的有关规定及《宝山区“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主导下,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区重点企事业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力度,推进区域人才开发合作,促进科技进步,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二条工作目标
  显著提升我区基地单位科研能力,促使博士后人员对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推动作用不断提升,博士后人员培养体制机制创新水平明显提升。重点完成以下3个目标:
  (一)通过建立基地,形成宝山吸引、集聚和留住博士后人员的有效载体,进一步完善宝山柔性引才的机制。
  (二)通过建立基地,搭建博士后人员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平台。
  (三)通过建立基地,拓展宝山人才工作新领域,建立和完善博士后服务的平台和支撑体系。
  第三条功能定位
  基地旨在为博士后人员搭建产学研服务平台,其主要功能包括:
  (一)人才培养:依托入驻基地单位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让博士后人员常驻基地开展项目研究工作,从而形成基地与基地单位共同培养博士后人员的良好机制。
  (二)技术指导:借助博士后人员和基地单位的优势和力量,为区域内的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业务培训:利用高校博士后流动站的品牌特色和专业特长,为基地单位提供讲学讲课及社会化培训。
  (四)引进人才:通过基地单位的课题研究,从而发现人才,为本区有针对性地引进博士后人员创造条件,提高引才的成功率。
  (五)科研开发:推进博士后课题进入市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四条组织领导
  (一)基地接受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管理和指导。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负责入驻基地单位的资格审核、政策制订和评估考核等具体工作。
  (三)区商务委、区经委和区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统筹推进、拓展博士后工作领域。
  第五条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必须是法人登记或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宝山区域范围的企事业单位。
  (一)申请单位为我区重点支柱产业或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或承担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或申请单位为博士后科技攻关或科研成果转化成效较好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为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周岁以下,且相关协议手续齐全,入驻基地时间一般为2年。
  对承担国家和市级重大项目,获得国家和市级自然科学基金及社会科学基金等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和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申请人,优先资助、重点支持。
  第六条资助标准
  (一)新批准入驻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设立资助5万元,用于工作室的日常运行。
  (二)博士后人员入驻基地期间,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的资助,用于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
  (三)基地科研项目结束后,博士后人员被基地单位留用,并签订2年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给予基地单位一次性5万元资助,主要用于项目后续研发和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
  (四)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通知的要求,基地单位成功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用于基地单位科技研发和引进、培养博士后人员。
  (五)以上经费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七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入驻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创新实践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书》、《创新实践基地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日常经费资助申请表》等表格后,经注册地街镇、园区签署申报意见后,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会同区商务委、区经委和区科委对申请单位资格、博士后人员条件及研究项目市场前景、学术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三)审批。经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区政府授予“宝山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室”牌匾,同时基地与基地单位及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第八条日常管理
  (一)相关资助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核拨到每个基地单位,对博士后人员的相关资助须根据博士后人员的中期、末期考核发放。主要考核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等。(一般每年核发一次)
  (二)基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违反规定提成、截留、挪用。博士后人员因故提前离开基地或中止项目的,基地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经费退回。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基地单位,今后不得申请相关博士后资助,并退回已发放的资助,记入单位诚信档案。
  (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对基地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基地单位授牌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授牌有效期自行延长两年;项目对接成功数、完成数均为零者,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督促其整改,整改无效的,上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撤销其入驻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已获得国家或市级以上资助基地单位和博士后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予重复资助。
  第九条附则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意见具体应用问题,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负责解释。